Q15.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營造工程管理 · 甲級 · 契約及規範 · Q15
難易度分析
2 / 5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具體數值之直接考查,命題結構明確限定適用情境,考生主要依賴對相關契約範本標準期限的精確記憶即可判斷。選項採用連續月份設計,旨在考驗考生對關鍵數值的熟悉程度與細節掌握,整體屬基礎記憶型題目,無須進行複雜條件推演或跨章節聯想。
正確答案:③六個月
③ 六個月: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致暫停執行累計逾六個月時,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此為保障廠商權益之法定門檻。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四個月:四個月未達法定終止契約之暫停執行期限標準,廠商此時尚無權單方通知終止契約,僅能依約申請展延工期或請求補償。
- ② 五個月:五個月同樣未符合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所定之累計暫停執行期限,廠商仍須繼續履行契約義務,不得據此終止或解除契約。
- ④ 七個月:七個月已超過法定六個月之標準期限,廠商實際上於屆滿六個月時即已取得終止契約之權利,無需等待至七個月。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關於暫停執行期限之規定。常考陷阱在於混淆可歸責於廠商與非可歸責於廠商兩種情形:前者機關得終止契約,後者則於累計逾六個月時廠商得終止契約。另需注意暫停執行期間廠商仍負有工地安全維護及已施作部分之保護義務,並得依約請求必要之費用補償。"
學員答題分佈
①四個月0%
②五個月0%
③六個月0%
④七個月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