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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2.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7 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另由雇主應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哪些人員組成?

職業衛生管理 · 甲級 ·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 Q222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採用複選結構,要求讀者完整比對規範條文並逐一檢視選項。題干設定具體組織編制情境,干擾項分別象徵企業資本方與外部協作單位,易與內部管理人員產生角色混淆。作答時需具備精確的法規對照能力,並運用邏輯排除非直接參與現場安全管理之人員,對資訊篩選與多選判斷的認知負荷較高。

正確答案 (複選):②, ③

  • ② 各部門之主管:各部門之主管為職安會當然指定成員,因其熟悉所轄部門之作業流程與危害風險,能有效推動部門層級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 ③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依法應被指定為職安會委員,負責提供健康檢查結果分析、勞工健康保護及職業病判定等專業醫療建議。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股東:股東並非職安會法定組成成員,職安會著重於現場安全管理與勞工健康保護,股東屬投資層級,不直接參與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運作。
  • ④ 承攬人代表:承攬人代表非屬職安會法定組成人員,承攬商安全管理應透過承攬管理機制(如施工前安全告知、協調聯繫組織)另行規範,而非納入事業單位內部之職安會。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法定組成成員。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安會委員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外,應指定各部門主管、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工會或勞工推選代表等組成。常見混淆點為將承攬人或股東誤認為職安會成員,實際上承攬管理應透過協調聯繫機制處理,而非納入內部職安會編制。"

學員答題分佈

①股東0%
②各部門之主管0%
③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0%
④承攬人代表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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