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1.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 乙級 · 相關法規 · Q51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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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型為單選,僅需辨識建築法對使用執照的規定,概念簡單且僅有一個易混淆選項,缺乏複雜計算或多重概念,故屬於較易題型。
正確答案:①使用執照
① 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使用執照是確認建築物已按核定圖說施工完成,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與消防安全等相關規範後,方可核發的最終許可文件。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是建築物開工前申請的施工許可,僅代表准予動工建造,並非允許建築物投入使用。混淆點在於建造執照是「起點」,使用執照才是「終點」。
- ③ 雜項執照:雜項執照適用於雜項工作物(如圍牆、廣告塔、游泳池等)的建造,與建築物主體的投入使用無關。雜項工作物不等同建築物,故不適用於接水接電及使用的規定。
- ④ 拆除執照 ,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拆除執照是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拆除時申請的許可,與「投入使用」完全相反。申請拆除執照代表建築物即將拆除,而非開始使用。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建築法第25條之使用執照規定。常考陷阱在於混淆建造執照(施工許可)與使用執照(使用許可)的差異。實務上,室內裝修工程完工後亦須申請裝修竣工查驗,確認符合防火避難及結構安全要求後,方可取得使用許可。切記:建造執照=可以蓋,使用執照=可以用。"
學員答題分佈
①使用執照0%
②建造執照0%
③雜項執照0%
④拆除執照 ,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