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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

依營造業法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中有那一項不包括在內?

營造工程管理 · 乙級 · 基本法令、契約及規範 · Q31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要求考生區分法律規定必須記載的契約條款與技術性施工規範之間的差異,需對相關法條有精確的記憶,才能在相似的選項中辨識出非法定記載事項。

正確答案:②工程材料之性質

② 工程材料之性質:工程材料之性質並非營造業法所規範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材料規格通常於設計圖說或施工規範書中另行載明,而非直接列於契約法定應記載項目內。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屬於承攬契約的基本識別資訊,為明確界定工程範圍與履約標的之必要記載事項,可避免雙方對施工內容產生認知歧異。
  • ③ 違約之損害賠償:違約之損害賠償為契約核心條款之一,用以規範債務不履行時的法律責任歸屬與賠償計算基準,屬營造業法明定之應記載事項。
  • ④ 契約變更之處理:契約變更之處理機制是營繕工程中不可或缺的條款,用於規範設計變更、數量增減或工期調整時的協議程序與價金計算方式,依法必須記載。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區分營造業法第38條所定之承攬契約法定應記載事項與一般工程契約慣用條款的差異。考生常將施工規範書或設計圖說中的材料規格要求誤認為契約法定記載項目。實務上,工程材料的詳細性質應於招標文件之技術規範中載明,而非直接納入承攬契約的法定應記載事項。"

學員答題分佈

①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0%
②工程材料之性質0%
③違約之損害賠償0%
④契約變更之處理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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