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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4.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人數比例不得少於多少?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204

難易度分析

2 / 5

此題屬於法規條文的精確記憶型題目,考查對特定委員會組成比例之法定數值的掌握程度,需考生在多個比例選項中精確辨識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確數值。

正確答案:④3 分之2

④ 3 分之2: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人數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2,此設計旨在確保勞工對退休準備金之提撥與運用具有充分之監督權與決定權。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4 分之1:4分之1的比例遠低於法定標準,無法確保勞工代表在退休準備金監督機制中發揮實質監督功能,不符合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
  • ② 3 分之1:3分之1雖高於4分之1,但仍未達勞基法所定之最低門檻,勞工代表人數不足將導致監督委員會無法有效制衡雇主對退休準備金之運用。
  • ③ 2 分之1:2分之1僅達半數,然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勞工代表比例須更高於此數,以確保勞工在退休準備金監督事務中擁有主導性話語權。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組成比例。常考陷阱在於將「3分之2」與其他法規中的「過半數」或「2分之1」混淆。請牢記:凡涉及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機制,勞工代表比例一律不得少於3分之2,此為勞基法之強制規定,實務上雇主若未依法組成,將面臨行政裁罰。"

學員答題分佈

①4 分之10%
②3 分之10%
③2 分之10%
④3 分之2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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