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4.
有關進口關稅完稅價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國貿業務 · 乙級 · 交易磋商與簽約 · Q64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要求考生對完稅價格的定義、適用價格條件(CIF)以及海關估價方法的法定優先順序有精確的掌握。選項中包含容易混淆的貿易術語及法規順序陷阱,需具備準確的專業知識方能判別。
正確答案:③為從價課關稅貨物核計關稅時所依據的價格
③ 為從價課關稅貨物核計關稅時所依據的價格:完稅價格即為海關對採從價稅方式課徵關稅之貨物,用以核算應徵關稅額的計價基礎。此定義符合《關稅法》及 WTO 關稅估價協定之規範,為進口通關實務之核心概念。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各國多以FOB 價格作為進口關稅完稅價格:多數國家(含台灣)係以 CIF 價格(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作為進口關稅完稅價格之計算基礎,而非 FOB 價格。FOB 僅含貨物離岸前之成本,未涵蓋運保費用,不符合完稅價格應反映貨物抵達關境時完整價值之原則。
- ② 為貨物課完關稅之後的價格:完稅價格係指課徵關稅之前所依據的貨物價格,用以計算應繳納之關稅額,而非課完關稅之後的價格。課稅後之價格已含關稅,與完稅價格之定義完全相反。
- ④ 海關核估完稅價格時,依關稅法規定的優先順序,「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較「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為優先:依《關稅法》及 WTO 海關估價協定之估價方法優先順序,應依序為:①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 → ②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故「同樣貨物」優先於「類似貨物」,選項所述順序顛倒。
Learning Tip
"完稅價格之認定為國貿業務檢定之高頻考點。常考陷阱包含:①混淆 FOB 與 CIF 之適用情境(出口多用 FOB,進口完稅多用 CIF);②誤認完稅價格為課稅後價格;③搞混海關估價方法之優先順序(成交價格 → 同樣貨物 → 類似貨物 → 計算價格 → 合理方法)。實務上應熟記《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之估價層級。"
學員答題分佈
①各國多以FOB 價格作為進口關稅完稅價格0%
②為貨物課完關稅之後的價格0%
③為從價課關稅貨物核計關稅時所依據的價格0%
④海關核估完稅價格時,依關稅法規定的優先順序,「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較「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為優先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