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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業務/貿易單據製審/Q45
中等
正確率 -
Q45.

信用狀之受益人為XYZ Co., Ltd., Taipei, Taiwan,則下列何者構成瑕疵?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45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要求考生精確區分 UCP 600 與 ISBP 745 中關於受益人名稱、地址及第三方單據的不同認定標準。由於選項中涵蓋了多種單據類型,且包含容易混淆的地址差異與實體身分認定之陷阱,因此需要對相關國際準則有較為深入的理解才能正確判定。

正確答案:②Packing List 顯示beneficiary 為XYZ Co., Ltd., Tokyo, Japan

② Packing List 顯示beneficiary 為XYZ Co., Ltd., Tokyo, Japan:裝箱單上的受益人顯示為日本東京的 XYZ Co., Ltd.,與信用狀規定的台灣台北受益人屬於不同國家的實體,構成受益人身分不一致的嚴重瑕疵,違反 UCP 600 第18條 發票須由受益人簽發之原則。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Invoice 顯示beneficiary 為 XYZ Co., Ltd., Keelung, Taiwan:根據 ISBP 745 規定,商業發票上的受益人地址與信用狀不完全一致(如基隆與台北)不構成瑕疵,只要受益人名稱相同即可,地址差異不視為不符點。
  • ③ Certificate of Origin 顯示shipper 為ABC Co., Ltd., Taipei, Taiwan:原產地證明書上的 shipper 可為第三方廠商,不必須與信用狀受益人一致,此為第三方單據的常見實務操作,不構成瑕疵。
  • ④ Bill of Lading 顯示shipper 為ABC Co., Ltd., Taipei, Taiwan:根據 UCP 600 第14條k款,提單上的託運人(shipper)可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此屬合法的第三方託運安排,不構成單據瑕疵。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 UCP 600 與 ISBP 745 對單據一致性的要求。關鍵區分:① 受益人名稱必須與信用狀完全一致,但地址差異不構成不符點;② 提單託運人允許第三方,但發票必須由受益人出具;③ 裝箱單、原產地證等單據的 shipper/beneficiary 欄位若出現不同國家或不同公司名稱,即構成實質性不符點。實務上應特別注意「同名但不同地」與「完全不同實體」的判斷差異。"

學員答題分佈

①Invoice 顯示beneficiary 為 XYZ Co., Ltd., Keelung, Taiwan0%
②Packing List 顯示beneficiary 為XYZ Co., Ltd., Tokyo, Japan0%
③Certificate of Origin 顯示shipper 為ABC Co., Ltd., Taipei, Taiwan0%
④Bill of Lading 顯示shipper 為ABC Co., Ltd., Taipei, Taiwan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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