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3.
依UCP600 之規定,有關「信用狀轉讓」與「信用狀款項讓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53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受試者必須精確區分兩個高度相似的貿易金融概念,且選項中包含了關於轉讓次數之例外、金額增減限制等細節規定,具備較強的干擾性與陷阱,需對相關國際慣例準則有深入且精準的記憶方能正確判別。
正確答案:④信用狀款項讓與,與信用狀本身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無關
④ 信用狀款項讓與,與信用狀本身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無關:信用狀款項讓與僅涉及款項收取權利之移轉,受讓人僅能取得收款權,無法取得信用狀項下履行義務與提示單據之權利。此與信用狀轉讓中受讓人取得完整履約權利有本質上之差異。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可轉讓信用狀僅能轉讓一次,故第二受益人不得將信用狀重行轉讓予第一受益人:可轉讓信用狀依 UCP600 第38條規定僅能轉讓一次,但第二受益人將信用狀轉回第一受益人屬於例外允許情況,不視為第二次轉讓。此為實務上第一受益人換單作業的必要機制。
- ② 信用狀若未敘明可轉讓之事實,則無法辦理該信用狀款項讓與:信用狀款項讓與(Assignment of Proceeds)與信用狀是否可轉讓無關,即使信用狀未載明「可轉讓」字樣,受益人仍可將其項下應得之款項讓與第三人。兩者屬不同法律概念。
- ③ 辦理信用狀轉讓時,信用狀金額及保險投保百分比皆得酌予增加:依 UCP600 第38條,轉讓時信用狀金額與單價僅得減少不得增加;而保險投保比例則可提高,以符合第一受益人自身之保險涵蓋需求。選項將金額可增加之敘述屬錯誤。
Learning Tip
"UCP600 第38條為國貿業務檢定之高頻考點,核心陷阱在於混淆「信用狀轉讓(Transfer)」與「款項讓與(Assignment of Proceeds)」兩概念。前者涉及信用狀權利義務之完整移轉,須信用狀明確載明「Transferable」;後者僅為款項收取權之讓渡,不影響信用狀本身之履行關係。另需牢記轉讓時「金額單價可減、保險比例可增」之口訣。"
學員答題分佈
①可轉讓信用狀僅能轉讓一次,故第二受益人不得將信用狀重行轉讓予第一受益人0%
②信用狀若未敘明可轉讓之事實,則無法辦理該信用狀款項讓與0%
③辦理信用狀轉讓時,信用狀金額及保險投保百分比皆得酌予增加0%
④信用狀款項讓與,與信用狀本身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無關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