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8.
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有關各級殯葬主管機關權責之敘述,何者錯誤?
喪禮服務 · 乙級 · 服務規範 · Q28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對不同層級主管機關的法定權限有精確的掌握,涉及多個法條項目的權責劃分,且選項中包含細微的權限差異,需具備高度的法律條文記憶力與辨析能力才能正確排除干擾項。
正確答案:④殯葬設施專區原則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及設置,但鄉(鎮、市)如有需要,鄉(鎮、市)主管機關亦得劃設
④ 殯葬設施專區原則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及設置,但鄉(鎮、市)如有需要,鄉(鎮、市)主管機關亦得劃設: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設置權限僅屬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並無權限自行劃設**,此敘述錯誤地擴張了鄉級機關的法定職權。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殯葬管理條例第71 條第1 項規定私人墳墓修繕,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必要時,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區公所辦理;縣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私人墳墓修繕確實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主管機關得依法將權限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區公所、鄉(鎮、市)公所辦理,此敘述符合殯葬管理條例之權限下放規定。
- ② 直轄市、縣(市)政府知悉轄內禮儀師有將其禮儀師證書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或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者,應通知內政部:禮儀師證書出租或出借屬嚴重違規行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知悉後應通報內政部廢止或處理,此為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之正確機制。
- ③ 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1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繼續使用5 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原則上禁止,但採落日條款設計,於100年修正施行前已核准者得繼續使用5年**且不得擴大規模,此敘述符合過渡條款之立法精神。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殯葬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常見陷阱在於混淆「委任」與「委辦」之適用對象,以及誤認鄉(鎮、市)公所具有殯葬設施專區劃設權。實務上應牢記:涉及殯葬設施設置等重大事項,權限僅至直轄市、縣(市)級,鄉鎮市層級僅能執行上級機關委任之業務,無獨立規劃設置權。"
學員答題分佈
①殯葬管理條例第71 條第1 項規定私人墳墓修繕,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必要時,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區公所辦理;縣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0%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知悉轄內禮儀師有將其禮儀師證書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或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者,應通知內政部0%
③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1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繼續使用5 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0%
④殯葬設施專區原則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及設置,但鄉(鎮、市)如有需要,鄉(鎮、市)主管機關亦得劃設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