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9.
對於繼承之敘述,以下何者有誤?
喪禮服務 · 乙級 · 服務規範 · Q59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對比多項法律條文的精確表述,考生必須能分辨法定陳報期限、債權人權利及共同繼承之特殊規定,且需識別選項中將法律效果與法院職權錯誤結合的細微陷阱,具有一定的法律辨析難度。
正確答案:④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④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此敘述有誤。法院並無權僅因債權人以訴訟或非訟程序請求清償債務,即裁定停止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期限。限定繼承之陳報期限為法定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任意裁定停止,此選項混淆了債權人聲請命提出與法院裁定停止之法律效果。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此為限定繼承之法定程序,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程序合法正確。
- ②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債權人確有權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此為保障債權人權益之機制,敘述正確。
- ③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1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依《民法》第1156條第3項規定,共同繼承時若其中一人已依法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此為簡化程序之設計,敘述正確。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限定繼承程序與遺產清冊陳報期限。常考陷阱在於混淆「繼承人主動陳報(3個月)」與「債權人聲請命提出(3個月)」之差異,以及共同繼承視為陳報之特殊規定。實務上喪禮服務人員需了解繼承程序,以便適切協助家屬處理後續事宜,並注意限定繼承已於民國98年修法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原則。"
學員答題分佈
①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0%
②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0%
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1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0%
④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