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9.
依保險法65 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例如死亡給付等等,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多久時間不行使而消滅?
喪禮服務 · 乙級 · 服務規範 · Q79
難易度分析
2 / 5
本題要求對特定法律條文中的法定期間數字進行精確記憶,屬於典型的法規時效考點。由於法律體系中存在多種不同的時效規定,考生需能準確區分保險法與其他法律的差異,避免混淆。
正確答案:②2 年
② 2 年: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此為保險請求權的法定消滅時效期間。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1 年:1年的時效過短,不符合保險法對要保人或受益人權利保障的立法精神,僅適用於部分特殊短期請求權。
- ③ 3 年:3年為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的縮短版本,但保險契約請求權特別適用保險法的2年規定,兩者不可混淆。
- ④ 4年:4年並非保險法所規範的消滅時效期間,此數字在保險請求權領域中無法律依據。
Learning Tip
"喪禮服務人員在協助家屬處理死亡給付相關事宜時,務必提醒2年消滅時效的關鍵期限,避免因逾期而喪失請領權益。此考點常與民法15年一般時效或勞保5年請求權時效混淆,需特別區分各法規的時效差異。"
學員答題分佈
①1 年0%
②2 年0%
③3 年0%
④4年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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