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8.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
建築製圖應用 · 乙級 · 工程實務 · Q28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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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對法律基本名詞定義的單純記憶考查,選項之間的功能區分明確,無複雜的陷阱或綜合分析需求,僅需掌握基礎概念即可快速判定。
正確答案:④拆除執照
④ 拆除執照:依據建築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依法請領拆除執照。拆除前須提出拆除計畫,確保施工安全及防止危害公共安全。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建照執照:建照執照適用於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程,並非用於拆除作業。拆除與新建屬不同階段之許可程序。
- ② 雜項執照:雜項執照適用於雜項工作物(如圍牆、廣告塔、游泳池等)之建造,與建築物主體拆除無關。雜項工作物與建築物拆除之許可類別不同。
- ③ 使用執照:使用執照係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時所核發之許可,用於確認建築物符合使用標準。拆除屬於拆除階段,與使用許可之用途完全相反。
Learning Tip
"本題考點為建築法中各類執照之適用時機,常考陷阱在於混淆「建照」「雜照」「使照」「拆照」四類執照之用途。切記:新建/增建/改建→建照執照、雜項工作物→雜項執照、完工使用→使用執照、拆除→拆除執照,四者對應不同工程階段,不可混用。"
學員答題分佈
①建照執照0%
②雜項執照0%
③使用執照0%
④拆除執照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