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4.
L/C 中規定提單(B/L)上Consignee 的表示方式,下列哪一項對出口商最有利?
國貿業務 · 丙級 · 貿易單據製作-國際貨物運輸 · Q54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要求考生能精確區分不同提單收貨人記載方式對貨物處分權的影響,需掌握記名式與指示式提單的法律效力差異及其對風險控制的關聯性。
正確答案:①To order of shipper
① 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shipper 屬於指示式提單,由託運人(出口商)背書轉讓,出口商可透過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控制貨物所有權移轉,在買方付款前保有貨物處分權,對出口商最為有利。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雖仍為指示式提單,但需經開狀銀行背書才能轉讓,出口商喪失對貨物的直接控制權,貨物處分權掌握在開狀銀行手中,對出口商保障較弱。
- ③ To Buyer:To Buyer 屬於記名式提單(Straight B/L),貨物所有權直接歸屬買方,出口商在交單後即失去貨物控制權,若買方拒付或破產,出口商將面臨錢貨兩失的風險。
- ④ To Issuing Bank:To Issuing Bank 將開狀銀行直接列為收貨人,出口商無法自行處分貨物,必須依賴銀行配合才能完成交貨,對出口商而言靈活性最低且保障不足。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提單收貨人欄位記載方式與出口商風險控制的關係。在信用狀交易中,出口商應優先爭取使用 To order of shipper,以維持貨物處分權。常考陷阱在於混淆「指示式提單」與「記名式提單」的差異:記名式提單不可轉讓,風險最高;而指示式提單中,由誰掌握背書權即代表誰控制貨物。實務上若 L/C 規定非 To order of shipper,出口商應評估是否要求修改信用狀條款。"
學員答題分佈
①To order of shipper0%
②To order of Issuing Bank0%
③To Buyer0%
④To Issuing Bank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