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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服務/服務倫理/Q43
中等
正確率 -
Q43.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財產退還消費者之情形?

喪禮服務 · 丙級 · 服務倫理 · Q43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要求考生精確辨析特定法規條文中的法定情形。難度在於需區分行政機關處分(勒令停業)與業者自主申請(申請停業)在法律義務上的本質差異,屬於對法條細節與特定條件(如停業性質與時間限制)的高精確度要求。

正確答案:②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 6 個月未申請復業

② 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 6 個月未申請復業:此為主動申請停業之情形,與勒令停業或自行停業性質不同;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並未將「申請停業期滿未復業」列為應退還信託財產之法定事由,故本項非屬退還情形。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6 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屬強制性行政處分,業者喪失繼續經營資格,依法必須將信託財產退還消費者以保障其權益。
  • ③ 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後逾 6 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信託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信託關係已不存在,若逾6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信託財產失去管理主體,依法應退還消費者以確保信託資金安全。
  • ④ 自行停止營業連續6 個月以上:自行停止營業連續6個月以上代表業者已無實際營運事實,為防止預收費用遭挪用或侵吞,法律明定此情形須退還信託財產。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勒令停業」與「申請停業」的法律效果差異。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規範的退還情形僅包含三種:①被勒令停業逾6個月、②信託契約終止後未指定新受託人逾6個月、③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申請停業屬合法程序,業者仍有復業意圖,故不在此限。實務上常混淆「停業原因」是否為業者自主決定,應特別注意條文用詞的精確性。"

學員答題分佈

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6 個月以上0%
②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 6 個月未申請復業0%
③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後逾 6 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0%
④自行停止營業連續6 個月以上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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