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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人員/托育職業倫理/Q141
中等
正確率 -
Q141.

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的成員,有下列哪項情形,托育人員就僅能提供到宅服務,不能在自己家裡提供在宅托育服務?

托育人員 · 單一級 · 托育職業倫理 · Q141

難易度分析

3 / 5

此題屬單選,需要了解居家托育共同居住成員之負面資格條件,只有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情形會被限制,其他犯罪類別不在規定範圍,若未熟悉相關法規容易被誤導,難度屬於中等。

正確答案:①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①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登記及管理辦法,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成員若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基於幼兒安全保護原則,托育人員僅能提供到宅服務,不得在宅提供托育服務。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曾犯刑法第342 條規定背信罪,有罪判決確定:背信罪雖屬財產犯罪,但並非法規明列限制共同居住成員之罪名,不影響在宅托育服務之提供資格。
  • ③ 曾犯偽造、變造私文書,處以有期徒刑:偽造變造私文書罪雖涉及誠信問題,但法規主要針對危害人身安全或特定重大犯罪之共同居住成員設限,此罪不在限制範圍內。
  • ④ 曾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幫助洗錢罪,有罪判決確定:幫助洗錢罪屬金融犯罪,與托育環境之幼兒安全無直接關聯,非屬法規規範之限制條件。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居家托育共同居住成員之消極資格條件。法規特別針對毒品犯罪、性侵害、暴力犯罪等可能危及幼兒安全之情形設限,而非所有刑事犯罪均會影響。考生常混淆「托育人員本人」與「共同居住成員」之限制範圍,兩者規範標準不同,務必仔細區分。實務上應特別注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範最為嚴格,即使僅經緩起訴處分亦受限制。"

學員答題分佈

①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0%
②曾犯刑法第342 條規定背信罪,有罪判決確定0%
③曾犯偽造、變造私文書,處以有期徒刑0%
④曾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幫助洗錢罪,有罪判決確定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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