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41.
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的成員,有下列哪項情形,托育人員就僅能提供到宅服務,不能在自己家裡提供在宅托育服務?
托育人員 · 單一級 · 托育職業倫理 · Q141
難易度分析
3 / 5
此題屬單選,需要了解居家托育共同居住成員之負面資格條件,只有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情形會被限制,其他犯罪類別不在規定範圍,若未熟悉相關法規容易被誤導,難度屬於中等。
正確答案:①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①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登記及管理辦法,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成員若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基於幼兒安全保護原則,托育人員僅能提供到宅服務,不得在宅提供托育服務。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曾犯刑法第342 條規定背信罪,有罪判決確定:背信罪雖屬財產犯罪,但並非法規明列限制共同居住成員之罪名,不影響在宅托育服務之提供資格。
- ③ 曾犯偽造、變造私文書,處以有期徒刑:偽造變造私文書罪雖涉及誠信問題,但法規主要針對危害人身安全或特定重大犯罪之共同居住成員設限,此罪不在限制範圍內。
- ④ 曾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幫助洗錢罪,有罪判決確定:幫助洗錢罪屬金融犯罪,與托育環境之幼兒安全無直接關聯,非屬法規規範之限制條件。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居家托育共同居住成員之消極資格條件。法規特別針對毒品犯罪、性侵害、暴力犯罪等可能危及幼兒安全之情形設限,而非所有刑事犯罪均會影響。考生常混淆「托育人員本人」與「共同居住成員」之限制範圍,兩者規範標準不同,務必仔細區分。實務上應特別注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範最為嚴格,即使僅經緩起訴處分亦受限制。"
學員答題分佈
①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0%
②曾犯刑法第342 條規定背信罪,有罪判決確定0%
③曾犯偽造、變造私文書,處以有期徒刑0%
④曾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幫助洗錢罪,有罪判決確定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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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下列何種情事,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A.曾犯性侵害罪、性騷擾罪、兒少性交易罪、兒少性剝削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B.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少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認定不能執行業務;C.低收入戶者;D.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托育人員不得有下列哪些行為?A.虐待、疏忽或違反相關保護兒童規定之行為;B.對托育服務為誇大不實之宣傳;C.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收費;D.收托時間兼任或經營足以影響其托育服務之職務或事業。
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在何種狀況下,托育人員會被廢止居家托育登記服務證書?
下列何者是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在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登記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