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8.
依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下列何者為非?
建築工程管理 · 甲級 · 各類工程施工之監督及管理 · Q68
難易度分析
3 / 5
此題屬於需要了解建築法主要條文與構造分類的概念題,干擾選項雖相似但關鍵在於是否屬於主要構造,故評為中等難度。
正確答案:④次要構造
④ 次要構造:次要構造(如非承重之隔間牆、裝飾性構件等)不屬於建築法第77條之2所列舉禁止妨害或破壞之對象。室內裝修在符合結構安全前提下,可對次要構造進行變更或拆除。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防火避難設施:防火避難設施(如逃生通道、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等)是建築物火災時人員逃生的生命線,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室內裝修絕對不得妨害或破壞其原有功能。
- ② 消防設備:消防設備(如撒水頭、排煙設備、警報系統等)直接關係火災初期之應變與滅火效能,建築法明確禁止室內裝修行為對其造成妨害或破壞。
- ③ 防火區劃:防火區劃係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將建築物劃分為若干防火區域,用以限制火煙蔓延範圍,屬建築法保護之核心構造,裝修工程不得予以破壞。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建築法》第77條之2對室內裝修行為之限制範圍。常考陷阱在於混淆「主要構造」與「次要構造」之法律地位——主要構造(如承重牆、樑、柱)與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均受法律嚴格保護;而次要構造因不影響建築結構安全與防火性能,故不在禁止破壞之列。實務上進行裝修監督時,應特別注意裝修範圍是否涉及防火區劃完整性及逃生動線之變更,此為施工查核之重點項目。"
學員答題分佈
①防火避難設施0%
②消防設備0%
③防火區劃0%
④次要構造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