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
「建築法」規定之建築執照共計四種,其中不包括下列何項?
營造工程管理 · 甲級 · 基本法令 · Q4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採單一選擇架構,主軸為基礎法令術語之精確確認。命題運用否定式敘述搭配一項混淆實務常見用語之誘答選項,旨在檢驗應試者對法律正式分類之掌握度。因結構上僅需避開單一概念陷阱即可完成比對,未涉及多條件疊加或深層邏輯推演,故評定此難度分數。
正確答案:②改建執照
② 改建執照:《建築法》並未設立「改建執照」此一獨立類別,改建行為依法仍歸屬建造執照之申請範圍,故此項不屬於法定四種建築執照之一。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屬於《建築法》第25條明定之法定執照類型,凡新建建築物均須依法申請建造執照,為最常見之建築許可形式。
- ③ 拆除執照:拆除執照為《建築法》第25條所規範之法定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或拆除後重建均須依法申請,以確保施工安全及都市景觀。
- ④ 雜項執照:雜項執照同屬《建築法》第25條明定之執照類型,適用於圍牆、廣告塔、游泳池等雜項工作物之構築申請。
Learning Tip
"《建築法》第25條規定之四種建築執照為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與雜項執照。常考陷阱在於將「改建」誤認為獨立執照類別,實際上改建仍須申請建造執照。另需注意使用執照為建築物竣工後申請使用時所核發,為實務上極重要之程序。"
學員答題分佈
①建造執照0%
②改建執照0%
③拆除執照0%
④雜項執照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