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6.
依營造業法所定,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超過
營造工程管理 · 甲級 · 基本法令 · Q46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結構屬單一選項的法規數值記憶類型,選項設計以相近或跨越標準之數值作為干擾項。應試者需具備精確的法條數字記憶能力即可作答,無須進行多步驟邏輯推理或複合概念應用,整體認知負荷中等偏低。
正確答案:②10
② 10:依營造業法第16條及相關規定,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超過10公尺以上之工程,屬於具有一定規模之危險性工程,依法應置工地主任負責現場施工管理與安全監督,以確保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6:6公尺未達營造業法規定之門檻標準。依規定,地下室開挖深度須超過10公尺以上才強制應置工地主任,6公尺雖屬一定規模開挖工程,但未達法定應設置工地主任之深度標準。
- ③ 12:12公尺雖超過法定門檻,但並非營造業法所定之正確標準數字。法定門檻為10公尺,12公尺雖實務上亦須設置工地主任,但作為法規條文之精確答案並不正確。
- ④ 20 公尺以上之工程,應置工地主任:20公尺遠超過法定門檻,但並非營造業法規定之正確標準。此深度已屬深開挖工程,除應置工地主任外,尚需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開挖安全評估及鄰房保護措施,然就本題法定門檻而言答案不正確。
Learning Tip
"此類法令題常考營造業法第16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規模門檻。易混淆點為地下室開挖深度10公尺與施工架高度7公尺等不同法定標準之區分。實務上應注意,超過法定深度不僅需設置工地主任,尚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辦理相關安全評估與監測計畫。"
學員答題分佈
①60%
②100%
③120%
④20 公尺以上之工程,應置工地主任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