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9.
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有異議時,依勞動檢查法規定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多少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
職業安全管理 · 甲級 ·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 Q9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採用標準單選架構,命題邏輯聚焦於法令數值之精確區辨。透過設置鄰近期數之干擾選項,主要測驗考生對不同行政程序法定期限的記憶準確度與區分能力。整體結構清晰,無複合情境疊加或計算推演需求,屬典型的核心法條直接對應題型。
正確答案:②10
② 10:依勞動檢查法第16條規定,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此為法定不變期間。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7:7日期限通常適用於行政程序中的簡易救濟或補正期間,並非勞動檢查法所定之異議提出期限。
- ③ 15:15日為一般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與勞動檢查結果異議之提出期限不同,兩者適用之法規依據各異。
- ④ 30:30日期限常見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間或其他特定法規之救濟期間,不適用於勞動檢查結果異議之情形。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勞動檢查法第16條異議期限,常與訴願法第14條之15日訴願期間混淆。請注意:勞動檢查異議係向原檢查機構提出(10日),屬行政救濟前置程序;訴願則係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15日),兩者程序與期限不可混淆。實務上事業單位若逾期未提出異議,將喪失該階段救濟權利。"
學員答題分佈
①70%
②100%
③150%
④30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