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7.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屋頂突出物何者須計入建築物高度?
建築工程管理 · 乙級 · 建築有關基本法令 · Q37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要求精確區分法規中關於屋頂突出物計入與免計高度的具體認定標準,需對多項構造物的法定定義有精確記憶方能正確判別。
正確答案:③2m 高之女兒牆
③ 2m 高之女兒牆:女兒牆為屋頂邊緣之防護牆體,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女兒牆高度在2公尺以內者仍須計入建築物高度,此為明確規範之計入項目。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露天機電設備:露天機電設備屬於屋頂上之機電設施,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屋頂突出物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此類設備通常歸類於免計項目。
- ② 5m 高之煙囪:煙囪雖為屋頂突出物,但依規定其高度未超過法定限制(通常為9公尺以下)者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5公尺高之煙囪尚屬免計範圍。
- ④ 旗竿:旗竿屬於裝飾性或標示性構造物,依《建築技術規則》明定為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之屋頂突出物項目。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建築技術規則》中屋頂突出物計入建築物高度之認定標準。常考陷阱在於混淆各類突出物之計入與免計條件,應牢記女兒牆、樓梯間、電梯間等屬計入項目,而煙囪、旗竿、無線電天線等符合高度限制者屬免計項目。實務上須注意各地建管機關對突出物認定之解釋令。"
學員答題分佈
①露天機電設備0%
②5m 高之煙囪0%
③2m 高之女兒牆0%
④旗竿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