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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6.

依建築法總則之立法宗旨為實施建築管理,下列何者為其目標?

建築工程管理 · 乙級 · 建築有關基本法令 · Q46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屬於法條原文記憶型題目,需精確區分相似的法律術語。由於採取複數選擇形式,要求考生必須完整掌握所有法定目標,對選項的辨析要求較高,且存在容易混淆的干擾項。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②

  • ① 公共安全:建築法第1條明確將公共安全列為立法核心目標之一,旨在確保建築物於施工及使用階段均符合結構安全與防災標準,避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
  • ② 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同為建築法第1條明定之立法目標,規範建築物之出入口、停車空間及動線配置不得妨礙都市交通運作,以維持良好之交通秩序。

錯誤選項解析

  • ③ 公共建設:公共建設屬政府基礎設施投資之政策用語,並非建築法第1條所列之立法宗旨。建築法聚焦於管理層面而非建設推動。
  • ④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為廣泛之法律抽象概念,建築法第1條採具體列舉方式,明定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四項目標,並未以公共利益概括之。
Learning Tip

"此題常考建築法第1條之四大立法目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考生易將「公共建設」或「公共利益」等混淆用語誤選,務必熟記法條原文之精確措辭,任何替換名詞皆為錯誤選項。"

學員答題分佈

①公共安全0%
②公共交通0%
③公共建設0%
④公共利益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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