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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管理/假設工程/Q36
簡單
正確率 -
Q36.

主管建物損壞鄰房及危害公共安全等爭議事件之機關為地方主管

建築工程管理 · 乙級 · 假設工程 · Q36

難易度分析

2 / 5

本題考查法規中各主管機關之職權劃分,需能準確區分行政機關的法定管轄範圍,並排除與題目關鍵字相似但職能不符的干擾選項。

正確答案:②建築

② 建築:依據建築法規定,地方建築主管機關負責建築物施工及使用管理,對於施工造成鄰房損壞、傾倒危害公共安全等爭議事件,具有鑑定、裁處及命令停工之法定職權。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警察:警察機關主要負責治安維護與交通執法,不具建築專業鑑定與營建爭議之管轄權限,建物損壞鄰房爭議應由建築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③ 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為抽象概念而非機關名稱,實際執行建物損壞爭議之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之建築管理處或工務局,非以公共安全為名之單位。
  • ④ 消防 機關:消防機關主管火災預防與災害搶救,雖涉及公共安全範疇,但鄰房損壞爭議屬建築結構與施工管理問題,非消防單位之法定業務範圍。
Learning Tip

"此題常考各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權劃分。易混淆點在於「公共安全」為概念而非機關名稱,且警察、消防機關雖與安全相關,但建物損壞鄰房之鑑定與裁處權專屬建築主管機關。實務上應熟悉《建築法》第58條賦予主管機關之停工、拆除等處分權限。"

學員答題分佈

①警察0%
②建築0%
③公共安全0%
④消防 機關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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