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EPASS
Q56.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執照可分為下列哪幾種?

建築工程管理 · 乙級 · 建築有關基本法令 · Q56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屬於法律條文的記憶型考題,但由於採複選制,要求考生必須對所有選項的正確性進行全面判定,且需精準區分建築法令與商業登記之差異,增加了認知負荷。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②, ④

  • ① 建造執照:依據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之建造必須申請建造執照,此為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前取得之法定許可文件。
  • ② 雜項執照:雜項執照適用於建築法第28條所定之雜項工作物(如圍牆、廣告塔、游泳池等),屬獨立於建造行為以外之特殊構造物許可。
  • ④ 拆除執照:拆除執照依據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申請拆除執照,以確保拆除作業符合結構安全與公共安全規範。

錯誤選項解析

  • ③ 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屬於商業登記與營業登記範疇,由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並非建築法所規範之建築執照類型。建築執照中與使用階段相關者應為使用執照。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建築法第25條及第28條對建築執照之分類。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執照共分為四類: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常考陷阱為將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等非建築法令文件混入選項,應注意營業登記屬商業主管機關權責,與建築管理無關。另需留意使用執照為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時核發,亦為建築執照之一種。"

學員答題分佈

①建造執照0%
②雜項執照0%
③營業執照0%
④拆除執照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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