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7.
公共工程於履約階段發生爭議,承商應以何種方式維護權益?
建築工程管理 · 乙級 · 工程管理與職業道德 · Q77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考生精確區分政府採購法中不同階段的權益救濟機制。由於屬於複選題型,必須完整辨析所有選項的適用對象,且考點涉及容易混淆的相似法律程序,對概念掌握的精準度要求較高。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④
- ① 調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履約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此為工程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解決途徑,具有程序彈性與專業性優勢。
- ④ 仲裁:仲裁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於契約載明得提付仲裁且經雙方同意下,得將履約爭議交付仲裁判斷,其判斷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申訴:申訴程序適用於招標、審標、決標階段之爭議,而非履約階段。履約階段應使用調解或仲裁機制,此為考生常混淆之關鍵點。
- ③ 異議:異議同樣適用於招標或決標階段之救濟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廠商對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益時提出,不適用於履約爭議。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政府採購救濟程序的適用階段:招標階段使用異議→申訴,履約階段使用調解→仲裁。實務上承商應優先選擇調解程序,因程序較彈性且可維持雙方合作關係;若調解不成立且契約有仲裁條款,方可提付仲裁。切記履約爭議不適用異議與申訴程序。"
學員答題分佈
①調解0%
②申訴0%
③異議0%
④仲裁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