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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9.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下列何項規定者,得依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申請供氣許可並核發供氣營業執照

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 乙級 · 工程管理 · Q69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為複選題型,要求對法定申請要件進行全盤判定。由於選項中包含精確的法條依據,且設置了與本法體系相近但性質不同的干擾項,以及非核心的行政條件,考生必須具備精確的法規記憶力以排除陷阱並選出所有正確項。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②

  • ①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8 條第1 項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須先取得臨時供氣營業執照,此為重新申請正式供氣許可之前提條件,確保業者已具備基本供氣能力與安全設施。
  • ② 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業者必須未受主管機關廢止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若曾遭廢止執照,代表有重大違規或安全缺失,不符合重新申請供氣許可之資格。

錯誤選項解析

  • ③ 已取得煤氣事業執照:煤氣事業執照與天然氣事業執照屬不同法規體系,取得煤氣事業執照並非申請天然氣供氣許可之法定條件,兩者規範對象與技術標準不同。
  • ④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 億元:實收資本額之要求並非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之核心條件,該辦法主要審查業者之技術能力、安全設施及營運紀錄,而非以資本額作為核准依據。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之法定要件。常考陷阱在於混淆「煤氣事業」與「天然氣事業」之不同法規體系,以及誤將資本額等非必要條件視為核准依據。實務上應特別注意天然氣事業法第68條之臨時執照取得程序,以及未遭廢止處分之資格審查要求。"

學員答題分佈

①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8 條第1 項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0%
②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0%
③已取得煤氣事業執照0%
④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 億元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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