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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8.

下列行為不是建築法所稱建造?

營造工程管理 · 乙級 · 基本法令、契約及規範 · Q58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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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對法律定義中特定名詞範圍的精確掌握,需能區分法定建造行為與其他相關行政程序的差異。

正確答案:①拆除

① 拆除:拆除行為屬於將既有建築物予以移除或解體,並非建築法所定義之建造行為,而是獨立的行政程序類別。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改建:改建是指將原有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拆除後重新建造,屬於建築法第9條明定的建造行為之一。
  • ③ 增建:增建是指在原建築物上增加面積或樓層,屬於建築法第9條所稱的建造行為,需依法申請建造執照。
  • ④ 修建:修建是指對建築物進行修繕、改善或局部改建,同樣屬於建築法第9條規範的建造行為範疇。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建築法第9條對「建造」的定義,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四類。拆除雖與建築物相關,但屬於獨立的管理程序,不歸類於建造行為。實務上常混淆「修建」與「拆除」的界線,需特別注意:凡涉及結構安全變更或面積增加者,均應依建造程序申請建造執照。"

學員答題分佈

①拆除0%
②改建0%
③增建0%
④修建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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