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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3.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某報紙接受委託登載求才廣告,應自廣告之日起,至少應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多久時間,以供主管機關檢查?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123

難易度分析

2 / 5

此題屬於法律條文的直接記憶考點,要求考生必須精確掌握特定情境下法定的保存期限數字。選項設計包含了多種時間長度,主要考驗考生對於《就業服務法》中針對媒體業者保存義務之細節記憶,對於未深入研讀法條者而言,容易因數字相近而產生混淆。

正確答案:④2 個月

④ 2 個月: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刊登求才廣告,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至少2個月,以供主管機關檢查。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10 日:10日的保存期限過短,不符合就業服務法對於求才廣告資料保存的規範要求,無法有效供主管機關進行後續查核。
  • ② 20日:20日同樣未達法定保存標準,就業服務法明定媒體機構應保存委託者相關資料更長時間,以確保聘僱管理的可追溯性。
  • ③ 1 個月:1個月雖較前兩選項合理,但仍低於法定要求。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規定,媒體刊登求才廣告應保存委託者資料至少2個月。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就業服務法第35條關於媒體刊登求才廣告的資料保存期限。常考陷阱在於混淆「求才廣告保存期限(2個月)」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保存求職人資料期限(3年)」及「求才紀錄保存期限(6個月)」。實務上,媒體業者若未依規定保存資料,可依同法處以罰鍰,此為就業服務稽查的常見檢查項目。"

學員答題分佈

①10 日0%
②20日0%
③1 個月0%
④2 個月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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