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9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應如何處罰?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292
難易度分析
4 / 5
此題屬於法律條文精確記憶型考題,難度在於必須準確掌握特定違法行為所對應的刑期年限及罰金上限。由於選項中的數值設計非常接近,若未能精確分辨不同條文間的差異,容易在相似的數字干擾下做出錯誤判斷。
正確答案:③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③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該罪之法定刑標準。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過輕,不符合《個資法》對於非法變更、刪除個人資料檔案行為的處罰標準。此類犯罪對當事人隱私權與資料正確性的侵害程度較高,立法者未採此輕刑化設計。
- ②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個資法》第41條所定之刑度。此刑度容易與一般妨害電腦使用罪或其他輕微犯罪混淆,但針對意圖不法利益而非法操縱個人資料檔案的行為,法定刑並非此標準。
- ④ 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 萬元以下罰金: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00萬元罰金的刑度過重,並非《個資法》第41條之規定。此刑度可能與洩漏個資圖利之加重情節或其他更嚴重之犯罪類型混淆,本題所述行為不適用此刑度。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個資法第41條》之刑罰規定。常考陷阱在於將不同條款的刑度相互混淆,例如第41條(非法變更刪除,5年以下)與第44條(公務員洩漏個資,7年以下)的區別。實務上,就業服務從業人員處理求職者個人資料時,必須嚴格遵守個資法規範,避免觸犯非法變更、刪除或操縱個資檔案之刑責。"
學員答題分佈
①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0%
②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0%
③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0%
④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 萬元以下罰金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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