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EPASS
Q405.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405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要求辨識法律條文中的錯誤敘述,涉及協商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召開頻率、程序時限以及協議效力的法律對象。考生需精確掌握特定法定數字與法律效力範圍的細微差異,屬於法律條文的精確記憶與細節辨析題型。

正確答案:④協商委員會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工會

④ 協商委員會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工會:協商委員會達成之協議,其效力係及於個別勞工,而非及於工會。此為本題考點,協議內容直接約束雇主與受解僱勞工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工會僅為協商參與者,非協議效力所及之對象。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10 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規定,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確實應於10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此為法定程序時限。
  • ② 協商委員會置委員5 人至11 人:協商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依法規定為5人至11人,由勞資雙方及公正人士組成,以確保協商過程之公平性與代表性。
  • ③ 協商委員會應由主席至少每2 週召開1 次:協商委員會依法應由主席至少每2週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維持協商進度與效率。
Learning Tip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協商機制為就業服務職類常考題型。易混淆點在於協議效力對象:協議效力及於「個別勞工」而非「工會」,此與團體協約之效力範圍不同。另需留意協商委員會之組成人数(5-11人)、召開頻率(每2週至少1次)及主管機關介入時限(10日內)等數字考點。"

學員答題分佈

①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10 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0%
②協商委員會置委員5 人至11 人0%
③協商委員會應由主席至少每2 週召開1 次0%
④協商委員會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工會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相似類型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