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5.
根據我國貿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國貿業務 · 乙級 · 交易磋商與簽約 · Q115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屬於多選題型,要求對多項法規中的具體時間限制與行政程序有精確的掌握。題目設計了容易混淆的數字陷阱,考生必須排除所有干擾選項才能正確得分,因此在認知要求上高於單選題。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②, ④
- ①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依據《貿易法》第1條規定,經濟部為貿易法之主管機關,負責統籌管理進出口貿易相關事務。
- ② 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預查之英文名稱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六個月: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規定,公司或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預查之英文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間為六個月,逾期需重新申請預查。
- ④ 主管機關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實施進口救濟措施者,期滿後二年內不得再實施進口救濟措施:依《貿易法》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實施進口救濟措施者,期滿後二年內不得再實施相同之進口救濟措施,以避免過度保護國內產業。
錯誤選項解析
- ③ 出進口廠商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錯誤。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規定,出進口廠商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而非三年。此為常見混淆考點。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貿易法》及《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中的期限規定。常考陷阱包括:(1) 撤銷登記後不得重新申請的期限為一年而非三年;(2) 進口救濟措施期滿後的限制期為二年;(3) 英文名稱預查保留期間為六個月。實務上應注意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國際貿易局)組織改制後的法規適用性。"
學員答題分佈
①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0%
②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預查之英文名稱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六個月0%
③出進口廠商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0%
④主管機關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實施進口救濟措施者,期滿後二年內不得再實施進口救濟措施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