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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業務/貿易單據製審/Q44
困難
正確率 -
Q44.

依UCP600 第38 條之規定,在換單轉讓信用狀作業,倘第二受益人之單據無瑕疵,而第一受益人替換之發票發生瑕疵時,轉讓銀行應如何處理?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44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對特定國際貿易統一慣例條文有精確的記憶與區分能力,選項中刻意混淆了通知對象與提示單據的類型,考生必須準確掌握程序順序與權利歸屬才能正確作答。

正確答案:③通知第一受益人更正,倘其怠於更正,轉讓銀行有權將第二受益人之單據提示予開狀銀行

③ 通知第一受益人更正,倘其怠於更正,轉讓銀行有權將第二受益人之單據提示予開狀銀行:完全符合 UCP600 第38條(i)項之規定。當第一受益人應轉讓銀行要求替換發票或匯票卻未能於首次提示時完成更正,轉讓銀行有權將第二受益人之原始單據逕行提示予開狀銀行,以保障交易時效。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無須通知第一受益人,轉讓銀行有權將第二受益人之單據提示予開狀銀行:轉讓銀行無須通知第一受益人即逕行提示第二受益人單據之說法錯誤。依 UCP600 第38條,第一受益人享有替換發票與匯票之權利,轉讓銀行必須先給予第一受益人更正機會,不得逕行跳過此程序。
  • ② 通知第二受益人後,轉讓銀行再將第一受益人之單據提示予開狀銀行:通知第二受益人後再提示第一受益人單據之程序錯誤。瑕疵發生於第一受益人替換之發票,應由第一受益人負責更正,與第二受益人無關,此選項混淆了責任歸屬對象。
  • ④ 通知第一受益人更正,倘其怠於更正,轉讓銀行直接將第一受益人之單據提示予開狀銀行:第一受益人怠於更正時,轉讓銀行應提示第二受益人之單據而非第一受益人之單據。此選項將提示對象顛倒,違反 UCP600 保護開狀銀行能收到符合信用狀條件單據之立法目的。
Learning Tip

"UCP600 第38條轉讓信用狀之核心考點在於第一受益人換單權利與義務之平衡。常考陷阱為混淆「提示對象」(第二受益人原始單據 vs 第一受益人替換單據)及「通知對象」(應通知第一受益人更正而非第二受益人)。實務上需特別注意:轉讓銀行給予第一受益人更正機會是強制程序,若第一受益人未能及時更正,轉讓銀行可逕行提示第二受益人單據以規避遲延提示風險。"

學員答題分佈

①無須通知第一受益人,轉讓銀行有權將第二受益人之單據提示予開狀銀行0%
②通知第二受益人後,轉讓銀行再將第一受益人之單據提示予開狀銀行0%
③通知第一受益人更正,倘其怠於更正,轉讓銀行有權將第二受益人之單據提示予開狀銀行0%
④通知第一受益人更正,倘其怠於更正,轉讓銀行直接將第一受益人之單據提示予開狀銀行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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