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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業務/貿易單據製審/Q58
中等
正確率 -
Q58.

有關開狀銀行拒付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58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要求考生精準區分國際貿易慣例中銀行在處理單據不符時的「權利」與「義務」,並需對審單期限及通知程序的法定要求有準確記憶,具有一定的辨析難度。

正確答案:②開狀銀行於決定單據提示係屬不符合時,有義務洽商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

② 開狀銀行於決定單據提示係屬不符合時,有義務洽商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此敘述錯誤。開狀銀行於決定單據不符時,並無義務 洽商申請人拋棄瑕疵主張。依 UCP600 第16條,開狀銀行得自行決定是否聯繫申請人放棄不符點,此屬權利而非義務,銀行仍保有獨立拒付之權限。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如信用狀規定分兩次寄單,則應以收到第一次寄送單據之次日起,最長5 個銀行營業日,以決定提示是否符合:依據 UCP600 第14條b項 規定,開狀銀行自收到單據之翌日起,至多有 五個銀行營業日 以決定提示是否相符。當信用狀規定分次寄單時,每次寄達之單據均應分別計算審單期限,此敘述符合國際慣例。
  • ③ 拒付通知如超過一次以上,僅第一次通知有效:依據 UCP600 第16條 規定,開狀銀行僅能發出 一次拒付通知,且該通知必須一次性列明所有不符點。若銀行未能於首次通知中完整揭露所有瑕疵,即喪失後續主張其他不符點之權利,故僅第一次通知有效。
  • ④ 提示人收到拒付通知後,有權要求退回瑕疵單據:依 UCP600 第16條c項iii款,開狀銀行發出拒付通知時,應說明其將 退還單據 或已依先前指示處理。提示人於收到拒付通知後,確實有權要求退回瑕疵單據以便自行修正或轉向他行提示。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 UCP600 第16條拒付程序 之嚴格要求。常考陷阱在於混淆「義務」與「權利」——開狀銀行「得」洽商申請人放棄不符點,但非「應」為之。另需牢記 五個銀行營業日 審單期限及 一次性通知原則(所有不符點須於首次通知中完整列明),此為國貿業務檢定高頻考點。實務上,單據製作應嚴格遵守 單單相符、單證相符 原則,避免依賴申請人放棄瑕疵。"

學員答題分佈

①如信用狀規定分兩次寄單,則應以收到第一次寄送單據之次日起,最長5 個銀行營業日,以決定提示是否符合0%
②開狀銀行於決定單據提示係屬不符合時,有義務洽商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0%
③拒付通知如超過一次以上,僅第一次通知有效0%
④提示人收到拒付通知後,有權要求退回瑕疵單據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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