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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業務/貿易單據製審/Q34
困難
正確率 -
Q34.

有關信用狀項下單據瑕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34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考生區分信用狀獨立性原則下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且選項涵蓋了保結押匯、拒付時限及償付銀行職能等多個專業知識點,需精確掌握法規細節方能判定。

正確答案:④開狀銀行一旦收到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將喪失拒付之權利

④ 開狀銀行一旦收到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將喪失拒付之權利:此敘述錯誤。依據 UCP 600 獨立性原則,開狀銀行之付款義務與申請人之意思表示相互獨立;即使申請人同意拋棄瑕疵,開狀銀行仍保有自行審單後決定是否拒付之權利,並非「一旦收到即喪失拒付權」。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押匯單據有瑕疵時,押匯銀行可以保結押匯方式受理:保結押匯(Negotiation under Reserve/Indemnity)是實務上處理單據瑕疵的常見方式,受益人或託收銀行出具賠償保證書後,押匯銀行可先行墊付款項,此敘述正確。
  • ② 如開狀銀行並未對單據瑕疵發出拒付通知,則到期日仍有付款義務:依據 UCP 600 第16條規定,開狀銀行若欲拒絕承付,必須於收到單據次日起 五個銀行營業日內 發出拒付通知;逾期未通知者,即喪失主張單據不符之權利,到期日仍負付款義務,此敘述正確。
  • ③ 償付銀行拒付與單據瑕疵無關,通常為開狀銀行未及時授權其履行付款:償付銀行(Reimbursing Bank)僅處理資金清算,不審閱單據,其拒付通常源於開狀銀行未及時發出償付授權或授權金額不足,與單據是否存在瑕疵無直接關聯,此敘述正確。
Learning Tip

"信用狀獨立性原則為本類題型核心考點。開狀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獨立於信用狀之外,申請人拋棄瑕疵不等於開狀銀行必須接受。常考陷阱包括混淆「保結押匯」與「正常押匯」之適用時機,以及誤認償付銀行具有審單職責。實務上應牢記 UCP 600 第16條之拒付程序與時效規定。"

學員答題分佈

①押匯單據有瑕疵時,押匯銀行可以保結押匯方式受理0%
②如開狀銀行並未對單據瑕疵發出拒付通知,則到期日仍有付款義務0%
③償付銀行拒付與單據瑕疵無關,通常為開狀銀行未及時授權其履行付款0%
④開狀銀行一旦收到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將喪失拒付之權利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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