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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業務/貿易單據製審/Q119
困難
正確率 -
Q119.

有關貿易商在從事三角貿易時,使用信用狀操作方式之敘述,下列哪些正確?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119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採取複選形式,要求考生必須精確區分三種不同信用狀操作模式在銀行額度需求及條款限制上的細微差異,具備較高的綜合判別難度。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③, ④

  • ① 通常可使用轉開信用狀、信用狀轉讓或信用狀款項讓與三種操作方式:三角貿易中,中間商確實可透過轉開信用狀(Back-to-Back L/C)、信用狀轉讓(Transferable L/C)或信用狀款項讓與(Assignment of Proceeds)三種方式操作,以銜接進出口兩端的交易關係。
  • ③ 信用狀款項讓與只須有出口押匯額度:信用狀款項讓與僅涉及將信用狀項下之收款權利讓與第三人,中間商本身仍為信用狀受益人,故只需銀行核給出口押匯額度即可操作,無需進口開狀額度。
  • ④ 轉開信用狀為一獨立信用狀,其條款不受進口國開狀銀行所開信用狀的限制,而受讓信用狀其可變更之條款受限於UCP600 第38 條g 項的規定:轉開信用狀為完全獨立之新信用狀,其條款由中間商自行決定,不受原信用狀限制;而轉讓信用狀依UCP600 第38條g項規定,僅得變更金額、單據提示期限、保險比例及裝運期間等項目,其餘條款須與原信用狀一致。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轉開信用狀和信用狀轉讓通常須有出口押匯額度及進口開狀額度:此敘述錯誤。轉開信用狀確實需要中間商同時具備出口押匯額度(供第一信用狀擔保)及進口開狀額度(供第二信用狀開立),但信用狀轉讓僅須原始受益人具備出口押匯額度即可,無需進口開狀額度,因轉讓係由原開狀銀行直接對第二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區分三種三角貿易信用狀操作的額度需求差異與條款獨立性。轉開信用狀為兩個獨立信用狀,條款可自由約定;轉讓信用狀受UCP600第38條嚴格規範,可變更項目有限;款項讓與僅讓渡收款權,不改變信用狀當事人身分。實務上應特別注意:轉讓信用狀須原證明確載明「Transferable」字樣方可辦理,且開狀銀行無義務必須同意轉讓。"

學員答題分佈

①通常可使用轉開信用狀、信用狀轉讓或信用狀款項讓與三種操作方式0%
②轉開信用狀和信用狀轉讓通常須有出口押匯額度及進口開狀額度0%
③信用狀款項讓與只須有出口押匯額度0%
④轉開信用狀為一獨立信用狀,其條款不受進口國開狀銀行所開信用狀的限制,而受讓信用狀其可變更之條款受限於UCP600 第38 條g 項的規定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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