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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業務/貿易單據製審/Q154
困難
正確率 -
Q154.

有關航空運送單據之敘述,下列哪些正確?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154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涉及多項國際商會標準實務準則的綜合運用,且為複選題型,要求對航空運送單據與海洋提單的法律性質差異有極其精確的掌握,必須完全排除所有干擾選項方能得分。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②, ④

  • ① 航空運送單據並無提單所具備之物權證書功能:航空運送單據(Air Waybill)僅具貨物收據與運送契約證明功能,不具物權證書(Document of Title)性質,因此無法透過背書轉讓貨物所有權,此為與海洋提單(Ocean B/L)之核心差異。
  • ② 縱使信用狀要求提示全套航空運送單據,提示一份 Original for the Shipper 即符合規定:依據 UCP 600 第23條規定,即使信用狀要求提示全套航空運送單據,受益人僅需提示Original for Consignor/Shipper(託運人正本聯)即符合交單要求,因該聯已具備完整正本效力。
  • ④ 信用狀要求航空運送單據以to order of applicant 形式簽發,可以接受所提示之單據顯示為consigned to applicant:因航空運送單據非屬可轉讓之物權證書,無法作成指示式(To Order)抬頭,故當信用狀要求「to order of applicant」時,直接顯示記名式(Consigned to Applicant)即為可接受做法,符合 ISBP 745 之審單實務規範。

錯誤選項解析

  • ③ 航空運送單據必須表明貨物已裝運:航空運送單據僅需表明貨物已收受待運(Received for Carriage)即可,不須像海洋提單般加註已裝船(On Board)字樣。實務上航空運送以收貨日視為裝運日,而非實際裝機日。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航空運送單據與海洋提單的法律性質差異。常考陷阱包含:(1) 空運單不具物權性,故無法憑以控制貨物;(2) 空運單無須 On Board 註記;(3) 空運單不可作成 To Order 形式。實務上若以信用狀交易且採空運,開狀銀行應注意申請人已掌握貨物提領權之風險。"

學員答題分佈

①航空運送單據並無提單所具備之物權證書功能0%
②縱使信用狀要求提示全套航空運送單據,提示一份 Original for the Shipper 即符合規定0%
③航空運送單據必須表明貨物已裝運0%
④信用狀要求航空運送單據以to order of applicant 形式簽發,可以接受所提示之單據顯示為consigned to applicant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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