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9.
若信用狀要求受益人提示〝Full set of air waybill〞單據辦理押匯,依ISBP 規定受益人應提示下列何者為已足?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個案分析 · Q19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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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特定國際貿易實務準則對於單據定義的認定。由於選項中包含多個專業術語,且題目所使用的要求詞彙與實際認定的提示單據之間存在認知差異,考生若僅採取字面理解而未掌握準則之特殊認定,容易選擇錯誤選項。
正確答案:②original for shipper or consignor
② original for shipper or consignor:依 ISBP(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規定,當信用狀要求「Full set of air waybill」時,受益人僅需提示 託運人聯(original for shipper or consignor) 即已足夠,因為該聯具有貨物收據與運送契約證明的功能,且為受益人實際持有可提交銀行之正本。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original for carrier, consignee & shipper:航空運送人聯運單(Air Waybill)通常一式三份正本,分別供承運人、收貨人及託運人使用,但依 ISBP 規定,要求提示全部三份正本並非信用狀押匯的必要條件,此選項混淆了實務操作與銀行審單標準。
- ③ original for consignee:收貨人聯(original for consignee) 通常直接寄送給買方或最終收貨人用於提領貨物,並非受益人持有向銀行辦理押匯的單據,故此選項不符合信用狀交單實務。
- ④ original for carrier:承運人聯(original for carrier) 由航空公司或承運人自行留存作為運送紀錄,不會交付給受益人,因此無法作為信用狀押匯之提示單據。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 ISBP 對航空運送人聯運單「Full set」的認定標準。許多考生容易誤以為「Full set」代表必須提示全部三份正本,但實際上航空運送人聯運單(AWB)並非物權憑證,與海洋提單(B/L)性質不同。依 UCP 600 第23條 及 ISBP 規定,只要提示「託運人聯(shipper's copy)」即符合信用狀要求。實務上應特別注意 AWB 與 B/L 在物權屬性上的根本差異,此為國貿業務檢定中極易混淆的常考陷阱。"
學員答題分佈
①original for carrier, consignee & shipper0%
②original for shipper or consignor0%
③original for consignee0%
④original for carrier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