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1.
依ISBP 規定有關傭船提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個案分析 · Q21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考生精確區分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中關於傭船提單的細節規定。選項中設計了關於貨物描述、更正認證主體及背書權限等多個易混淆的實務陷阱,必須對相關國際準則有深入且精準的記憶才能正確判別。
正確答案:①〝Congenbill〞(康金提單)或〝Tanker Bill of Lading〞(油輪提單),對傭船契約並無任何進一步之註記或援引,就其本身而言,不構成對傭船契約之註記或援引
① 〝Congenbill〞(康金提單)或〝Tanker Bill of Lading〞(油輪提單),對傭船契約並無任何進一步之註記或援引,就其本身而言,不構成對傭船契約之註記或援引:依據 ISBP(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規定,Congenbill(康金提單) 或 Tanker Bill of Lading(油輪提單) 僅為標準格式名稱,若未另行載明或援引傭船契約條款,其本身不構成對 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 之註記或援引,符合信用狀審單原則。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傭船提單上所表明貨物之說明,必須與信用狀中所規定相同:依 UCP 600 第14條e款 規定,除商業發票外,其他單據(含傭船提單)對貨物之說明得以 統稱(general terms) 表示,只要不與信用狀之貨物說明牴觸即可,並非必須完全相同。
- ③ 傭船提單上資料之任何更正只經託運人確認即可:傭船提單上資料之更正應由 載運人(carrier)或其代理人 確認並簽章證明,僅經託運人確認並不符合國際慣例與銀行審單要求。
- ④ 若傭船提單以〝to order〞方式簽發時,應由銀行背書:傭船提單若以 to order(憑指示) 方式簽發時,應由 託運人(shipper) 進行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而非由銀行背書。銀行僅在信用狀要求時才可能涉及背書程序。
Learning Tip
"ISBP 審單實務 中,傭船提單(Charter Party B/L)受 UCP 600 第22條 規範,常考陷阱包括:① 貨物說明 不必與信用狀逐字相同,統稱即可;② 提單更正須經 載運人或其代理人 認證,非僅託運人;③ to order 提單之背書人為託運人而非銀行。實務上應特別注意傭船提單與一般海洋提單(UCP 600 第20條)在銀行接受度上的差異。"
學員答題分佈
①〝Congenbill〞(康金提單)或〝Tanker Bill of Lading〞(油輪提單),對傭船契約並無任何進一步之註記或援引,就其本身而言,不構成對傭船契約之註記或援引0%
②傭船提單上所表明貨物之說明,必須與信用狀中所規定相同0%
③傭船提單上資料之任何更正只經託運人確認即可0%
④若傭船提單以〝to order〞方式簽發時,應由銀行背書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