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規定,下列何者可計入遺產總額?
喪禮服務 · 乙級 · 服務規範 · Q63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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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能精準區分法條中規定之免稅排除項目與應課稅項目的差異,需對特定法律條文的對象定義有明確的記憶與辨析能力。
正確答案:④繼承人捐贈公司之財產
④ 繼承人捐贈公司之財產:繼承人捐贈公司(私人法人)之財產,並不符合第16條所列舉之任何不計入遺產總額要件,因此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免稅項目,故不可計入遺產總額。
- ② 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之財產: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之財產同樣符合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排除條款,與捐贈政府財產同屬免稅範圍。
- ③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藝術品: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依第16條規定亦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以鼓勵文化創作。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辨別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法定排除項目。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僅捐贈政府、公有事業機構、公益組織及被繼承人自身創作之智慧財產可排除計入;捐贈私人公司或法人不在免稅範圍內,仍須併入遺產課稅。實務上常混淆「公有事業」與「私人公司」之區別,應特別注意受贈對象是否具公共性質。"
學員答題分佈
①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0%
②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之財產0%
③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藝術品0%
④繼承人捐贈公司之財產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