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0.
公用售電業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之購售電契約中應約定項目,不包括下列哪一事項?
太陽光電設置 · 乙級 · 再生能源相關法規之認識與運用 · Q20
難易度分析
2 / 5
本題考查對特定法規約定項目的記憶與區分。考生需能準確分辨營運契約中的核心管理事項與一般民法產權轉移之差異,屬於基礎的條文對比分析。
正確答案:③轉移
③ 轉移:轉移並非購售電契約之法定約定項目。購售電契約聚焦於併聯、運轉及查核等營運階段事項,設備產權轉移屬民法買賣或讓與範疇,不納入躉購契約約定範圍。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併聯:併聯為購售電契約之必要約定項目,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必須與電網完成併聯技術規範及責任劃分,方能進行電力躉售。
- ② 運轉:運轉為購售電契約之必要約定項目,包含發電設備之運轉維護責任、運轉數據記錄與回報機制等,直接影響購售電量之計算。
- ④ 查核:查核為購售電契約之必要約定項目,公用售電業有權查核發電設備之運轉狀況、發電度數及設備符合性,以確保躉購費率計算之正確性。
Learning Tip
"本題考點為再生能源購售電契約(PPA)之法定約定事項。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經濟部能源局相關規範,契約應約定項目包含併聯條件、運轉維護、查核機制、計量方式及費率適用等營運核心事項。常見陷阱為將「產權轉移」或「設備所有權」等民法概念混淆為購售電契約內容,考生應明確區分營運契約與產權交易之不同法律屬性。"
學員答題分佈
①併聯0%
②運轉0%
③轉移0%
④查核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