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7.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間之爭議,中央主管機關原則應於受理申請調解之日起多久內完成?
太陽光電設置 · 乙級 · 再生能源相關法規之認識與運用 · Q27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考查對特定法規時限的精確記憶,選項中包含多個相近的時間數值,要求考生必須準確區分法定期限而非僅憑概略印象即可作答。
正確答案:③3 個月
③ 3 個月: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原則應於受理申請調解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此為法定標準期限。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1 個月:1個月的期限過短,不足以完成爭議案件的調查、審閱與調解程序,不符合行政調解的實務作業需求。
- ② 2 個月:2個月仍屬不足,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的調解期限並非2個月,此為常見混淆選項。
- ④ 6 個月:6個月期限過長,不利於爭議的快速解決,不符合法規對於調解效率的要求,正確期限應為3個月。
Learning Tip
"此類法規題型常考調解期限的數字記憶,需特別留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關於爭議處理程序的各項時限規定。容易混淆的觀念包括:一般行政處分期限與調解期限的差異。實務上,3個月的設定兼顧了行政效率與案件審查的完整性,是能源法規中常見的標準調解期限。"
學員答題分佈
①1 個月0%
②2 個月0%
③3 個月0%
④6 個月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