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6.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何者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 乙級 ·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 Q36
難易度分析
3 / 5
此題測驗對職安法第18條統一指揮規定的記憶與辨識,選項中僅有一個常被誤認的干擾項,屬於一般難度的單選題。
正確答案:③原事業單位
③ 原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原事業單位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以防止因作業缺乏整合而發生意外。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承攬人:承攬人僅負責其僱用勞工之現場作業管理,不具備統籌協調所有共同作業單位之法定權責。依職安法規定,統一指揮協調之義務在於原事業單位。
- ② 再承攬人:再承攬人為更下層之承攬關係,其管理範圍僅限於自身僱用之勞工,無權限也無法定義務指揮其他作業單位。此選項混淆了承攬層級與統一指揮權責之區別。
- ④ 檢查機構:檢查機構(如勞動檢查機構)屬政府監督執法單位,負責安全衛生之檢查與稽查,並非現場作業之指揮協調者。此選項混淆了執法監督與現場管理之角色定位。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職安法第18條共同作業之統一指揮義務。常考陷阱在於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誤認為指揮者,實際上唯有原事業單位具備統籌所有共同作業單位之法定權責。實務上,若原事業單位未履行此義務,發生職災時將承擔連帶補償責任(職安法第25條)。另需留意與協議組織、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等相關條文之區別。"
學員答題分佈
①承攬人0%
②再承攬人0%
③原事業單位0%
④檢查機構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