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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7.

寵物美容業者如兼營犬、貓買賣或寄養,於下列何種情形無需標示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

寵物美容 · 丙級 · 寵物相關法規認識 · Q47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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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法規對營利與非營利行為的定義區分,僅需掌握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中關於標示義務的適用對象即可作答,無複雜陷阱。

正確答案:④送養

④ 送養:送養屬於無償轉移動物所有權之行為,不涉及營利買賣性質,因此不在《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範之廣告應標示範圍內,無需標示許可證字號。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電子媒體行銷:電子媒體行銷屬於商業宣傳行為,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透過網路、電視等電子媒介進行犬貓買賣或寄養服務推廣時,必須明確標示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② 平面廣告:平面廣告(如報紙、雜誌、傳單等)同樣屬於公開商業宣傳管道,從事犬貓買賣或寄養業務之業者於平面媒體刊登廣告時,依法應標示許可證字號,以便主管機關管理與消費者查證。
  • ③ 電信網路宣傳:電信網路宣傳包含社群平台、通訊軟體等數位管道,本質上仍屬商業行銷行為,業者必須依規定揭露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確保交易透明度與合法性。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區分「營利行為」與「非營利行為」的法規適用差異。凡涉及商業交易或宣傳推廣(電子媒體、平面廣告、電信網路),皆須依法標示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而送養因屬無償行為,不在此限。實務上容易混淆的是「以送養名義變相販售」之灰色地帶,若涉及變相收費仍可能被認定為買賣行為而受規範。"

學員答題分佈

①電子媒體行銷0%
②平面廣告0%
③電信網路宣傳0%
④送養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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