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1.
海運貨單(Sea Waybill)與承攬運送收據(Forwarder's Cargo Receipt)具備下列哪一項共同特質?
國貿業務 · 丙級 · 貿易單據製作-國際貨物運輸 · Q51
難易度分析
2 / 5
本題要求區分不同海運單據的法律功能。考生必須精確掌握物權憑證、可轉讓性與簡單收據之間的定義差異,屬於考驗基礎概念理解的典型單選題。
正確答案:③貨物收據
③ 貨物收據:海運貨單與承攬運送收據皆為承運人或承攬運送業簽發之貨物收據,用以證明已實際收受託運貨物並準備安排運送。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物權單據:海運貨單與承攬運送收據均非屬物權單據,無法憑以主張貨物所有權;具備物權單據性質者為提單(Bill of Lading)。
- ② 運送契約:此二者單據僅為貨物收受之證明,並非運送契約本身;運送契約通常以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或訂艙委託書等形式成立。
- ④ 可轉讓之單據:此二者均屬記名式不可轉讓單據,僅能交付予單據上指定之收貨人;具備可轉讓性質者為指示式或持單人提單。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海運單據之物權屬性。提單(B/L)兼具「貨物收據、運送契約證明、物權單據」三大功能且可轉讓,而Sea Waybill與FCR僅具貨物收據功能,不可轉讓亦非物權憑證。實務上,當買賣雙方信任基礎充足或採用電放作業時,常使用此類不可轉讓單據以簡化提貨流程,避免正本提單延遲導致滯港費產生。"
學員答題分佈
①物權單據0%
②運送契約0%
③貨物收據0%
④可轉讓之單據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