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1.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要變更其使用,應領得何種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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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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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基礎法律名詞之直接對應測試,題幹關鍵字與選項字面高度吻合,無複雜概念交疊或隐蔽陷阱。考生只需熟悉相關執照之基本分類名稱即可快速作答,屬於標準的單一知識點記憶型題目。
正確答案:③變更使用執照
③ 變更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時,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以確保變更後之使用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防火避難、結構安全等規定。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變更建造執照:建造執照適用於新建、增建、改建等工程之開工許可,與建築物完成後之使用用途變更無關。
- ② 變更雜項執照:雜項執照適用於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擋土牆、排水設施等雜項工作物之建造,非用於使用用途變更。
- ④ 變更拆除執照:拆除執照係用於建築物合法拆除作業之許可,與使用用途變更毫無關聯。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四種建築執照之適用時機:建造執照用於新建工程、雜項執照用於附屬設施、使用執照用於完工後之使用許可及變更、拆除執照用於拆除作業。實務上常考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條件,尤其需注意不同使用組別變更時,涉及防火避難設施及結構安全之檢討標準差異。"
學員答題分佈
①變更建造執照0%
②變更雜項執照0%
③變更使用執照0%
④變更拆除執照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