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2.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建築執照?
模板 · 甲級 · 土木建築法規 · Q32
難易度分析
2 / 5
此題為標準法條專有名詞檢核題,結構單純直觀。題目僅要求辨識法規所定之正式分類名稱,干擾選項係採非法定用語進行字面混淆,未涉及多層次推論或細微條文對照。掌握基礎分類名詞即可直接判斷,整體認知負荷較低,屬基礎記憶類題型。
正確答案:④新建執照
④ 新建執照:新建執照並非建築法所規範之建築執照類型。建築法第25條僅明定四類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新建執照」為杜撰名詞,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屬於建築法第25條明定之建築執照類型,凡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重建均須申請建造執照,為最常見之執照類別。
- ② 雜項執照:雜項執照為建築法規定之合法執照類型,適用於雜項工作物(如圍牆、廣告塔、游泳池等)之建造,非屬建築物主體但仍需依法申請。
- ③ 使用執照:使用執照為建築法規定之合法執照類型,建築物完工後經竣工查驗合格方可核發,未取得使用執照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變更使用。
Learning Tip
"建築法第25條規定之四類建築執照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此為常考核心考點。常見陷阱為以「新建執照」、「裝修執照」等似是而非的名詞混淆考生,務必熟記法定執照種類及其適用範圍。"
學員答題分佈
①建造執照0%
②雜項執照0%
③使用執照0%
④新建執照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