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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地籍測量/戶地測量/Q35
中等
正確率 -
Q35.

重測界址爭議調處時,倘當事人任何一方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協調會應就有關資料審查或為必要之調查後予以仲裁,作為調處結果 。試問應經幾次通知?

測量─地籍測量 · 甲級 · 戶地測量 · Q35

難易度分析

3 / 5

此題考驗考生對於行政程序法規中關於程序參與權與行政效率平衡之法定標準。內容涉及地籍測量實務中界址爭議調處的具體要件,必須嚴格依據相關法規之明文規定來辨識,由於該法條規定具有明確的數字限制,對於未熟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考生而言,極易在各選項的次數定義中產生混淆,具備一定的法規記憶門檻。

正確答案:②二

② 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法相關規定,重測界址爭議調處時,當事人經二次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協調會得就有關資料審查後予以仲裁,作為調處結果。此規定兼顧程序正義與行政效率。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一:僅經一次通知即進行仲裁,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無法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與陳述意見機會。
  • ③ 三:三次通知並非法定次數,此說法與現行地籍測量法規不符,會造成調處程序不必要的延宕。
  • ④ 四:四次通知過度冗長,不符合界址爭議調處之效率要求,法規並無此規定。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地籍重測界址調處程序之法定通知次數。常考陷阱在於混淆「一次通知」與「二次通知」,切記須經二次合法通知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協調會始得進行仲裁。此規定旨在平衡程序參與權與測量作業效率,實務上應注意通知送達之合法性與紀錄完整性。"

學員答題分佈

①一0%
②二0%
③三0%
④四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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