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6.
建物滅失後,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請,其理為何?
測量─地籍測量 · 甲級 · 土地複丈 · Q66
難易度分析
3 / 5
此題旨在測試考生區分「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對於物權消滅效力的影響。問題核心在於確認物權變動是否必須依賴登記程序,以及不動產物理狀態變更對權利義務的直接影響。考生需釐清登記在物權變動中的角色,以排除法律行為或時效制度的誤導選項。
正確答案:①滅失事實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① 滅失事實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建物滅失屬於事實行為,依民法物權法理,物權因標的物滅失而當然消滅,此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之情形。登記僅具對抗效力,非生效要件。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滅失時效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時效係指經過一定期間後取得權利或喪失請求權之制度,與建物滅失無關。建物滅失係因物理上之毀損或拆除所致,非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 ③ 滅失為法律行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法律行為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之行為(如買賣、贈與),建物滅失屬自然事實或事實行為,非基於意思表示,二者性質截然不同。
- ④ 滅失為法律規定,不待登記即生效力:建物滅失之效力源自事實狀態之發生,非因法律規定直接創設效力。法律規定僅係確認此事實之效果,而非滅失效力之來源。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物權消滅之原因與登記之效力。建物滅失屬事實行為,物權當然消滅,登記僅為宣示登記而非設權登記。常考陷阱為混淆「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以及誤認所有登記皆為生效要件。實務上應注意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中關於代位申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消滅登記係為維護土地登記之正確性與交易安全。"
學員答題分佈
①滅失事實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0%
②滅失時效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0%
③滅失為法律行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0%
④滅失為法律規定,不待登記即生效力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