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1.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協議組織應由下列何者召集之?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甲級 ·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法規 · Q71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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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旨在測試對於法規中特定義務主體的法律界定。題目要求辨識誰具備法定召集職權,而非參與協調的對象。若未能清楚區分承攬關係中各方的權利義務歸屬,容易將受邀參與的單位誤認為具備主導召集權的單位,因此需要對法規要求的管理責任主體有明確的知識定位。
正確答案:③原事業單位
③ 原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原事業單位應負責召集協議組織,以協調承攬人及再承攬人間之安全衛生事項,確保共同作業場所之危害管控一致性。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承攬人:承攬人係指與原事業單位訂定承攬契約之獨立業者,僅負責承攬範圍內之安全衛生責任,並無權限召集跨單位之協議組織。
- ② 再承攬人:再承攬人為承攬人再行轉包之下層業者,其法律地位與承攬人相同,僅需遵守協議組織之決議事項,不具召集權。
- ④ 工會:工會為勞工權益代表組織,雖可參與協議組織會議表達勞工意見,但依法不具召集權限,召集責任仍歸屬於原事業單位。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協議組織之召集權歸屬。常考陷阱在於混淆「參與權」與「召集權」——承攬人、再承攬人及工會均為協議組織之參與成員,但唯有原事業單位負有法定召集義務。實務上應注意,當同一工作場所有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必須主動召開協議組織會議,進行安全衛生管理之協調與聯繫,此為防止承攬作業災害之關鍵機制。"
學員答題分佈
①承攬人0%
②再承攬人0%
③原事業單位0%
④工會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