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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何期間內依規定另聘之?

營造工程管理 · 乙級 · 基本法令、契約及規範 · Q34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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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法規定義的單純記憶型題目,需精確掌握特定法條中的時間限制。由於選項均為數值且分布相近,若未對該項法律條文進行精確記憶,容易與其他行政程序的期限混淆。

正確答案:③3個月

③ 3個月:依據《營造業法》第13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3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此期限兼顧工程品質維護與業者實際徵才需求。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1 個月:1個月的期限過短,不符合《營造業法》的實際規範。實務上另聘符合資格的專任工程人員需要合理時間進行徵才與審查程序,1個月不足以完成相關作業。
  • ② 2 個月:2個月同樣非法定期限。此選項容易與部分行政程序的補正期限混淆,但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另聘期限依法規明確規定並非2個月。
  • ④ 4 個月:4個月超過法定期限,若允許過長的空窗期將影響工程施工品質與公共安全監督機制。法規設定3個月上限即為確保專任工程人員的業務銜接不致中斷過久。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營造業法》對專任工程人員異動的期限規範。常考陷阱在於將此3個月期限與其他法令的補正期限(如登記事項變更、執照展延等)混淆。實務上應注意:若逾期未另聘,主管機關得依規定予以處罰甚至停業處分,且專任工程人員的資格等級必須符合該營造業登記等級之要求,不可低聘。"

學員答題分佈

①1 個月0%
②2 個月0%
③3個月0%
④4 個月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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