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9.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營造業應於3 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若未補聘營造業予以警告或3 個月以上多少時間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工程管理 · 乙級 · 基本法令、契約及規範 · Q49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要求對特定法規中的行政處罰期限具有精確的記憶,需在多個相似的時間選項中區分出正確的法定上限數值,屬於對法條細節要求較高的記憶型考題。
正確答案:②1 年
② 1 年: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未於3個月內補聘者,主管機關得處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此為法定裁罰區間之上限。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半年:半年並非法定停業處分之上限。依營造業法規定,未依期限補聘專任工程人員之停業處分期間為3個月以上1年以下,半年雖在此範圍內,但非處分上限之正確答案。
- ③ 2 年:2年已超出營造業法對未補聘專任工程人員之法定停業處分上限。此類行政裁罰旨在督促業者儘速補實,而非長期停業,故2年不符合比例原則。
- ④ 3 年:3年遠超過法定停業處分期間。營造業法對於未補聘專任工程人員之處罰明確規範為1年以下,3年屬於嚴重誤解法條規定。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營造業法第20條關於專任工程人員補聘期限及裁罰規定。常考陷阱在於混淆「補聘期限(3個月)」與「停業處分上限(1年)」兩個不同數字。實務上,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施工技術、品質管理及安全監督等核心職責,其空缺過久將直接影響工程品質與公共安全,故法規設有明確補聘期限與停業處分機制。"
學員答題分佈
①半年0%
②1 年0%
③2 年0%
④3 年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